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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消息-處室公告

主旨:轉知勞動部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部分相關
申請書表(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)
,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40
5103802號令修正發布,請公告週知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高
字第1040113614A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申請應備文件修正免除檢附居留證影
本、審查費收費正本,另依總統104年6月17日華總一義字
第10400070741號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0條條文之規定,
併同修正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華裔學生其申請工作許可之
工作時間。
三、檢附勞動部來函、發布令及申請書(如附件),相關事宜請
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薛曉珊小姐(聯絡電話:02-238017
14)。

(1)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(2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.pdf
(3)勞動部 函.pdf
(4)勞動部令.pdf
(5)外 國 留 學 生 、 僑 生 及 華 裔 學 生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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