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
本站消息-處室公告
所有分類
處室公告
家長會
教師研習資訊
學生活動資訊
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依公務員服務法(以下簡稱服務法)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,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
匿名 - 處室公告 | 2015-07-15 | 人氣566
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依公務員服務法(以下簡稱服務法)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,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一案,請查照。
(1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.pdf
Close
(2)銓敘部 函.pdf
Close
(3)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Close
「104年度補救教學實...
104年「特殊教育專刊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