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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函以,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, 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(理)事長及執行長,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,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
匿名 - 處室公告 | 2023-01-11 | 人氣1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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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函知教師...
銓敘部函以,有關本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