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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修正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補 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」,業經教育 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(三)字第 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
匿名 - 處室公告 | 2022-06-09 | 人氣2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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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「偏遠地區學校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