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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
匿名 - 處室公告 | 2021-10-08 | 人氣404
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,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,又其各月如有未滿
全月之畸零日數者,應予合併計算,並以30日折算1個月,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,以1個月計算。
(1)5來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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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5-1附件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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