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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來函,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,請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,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
匿名 - | 2019-06-14 | 人氣4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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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來函,針...
宣導「桃園市政府員...